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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维护患者知情选择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7 16:19 作者: 医务部

维护患者知情选择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对病情、诊断、医疗措施替代治疗方案和医疗风险等具有知情选择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并充分尊重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的选择。

第三条 知情选择权是指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权知道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方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第四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相应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尽可能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确保知情同意的效果。力求做到患者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对告知内容充分理解。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务必规范。

第六条 患者病情危重或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时,由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行使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意见的,经医务部或行政总值班书面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

第七条 知情选择文书签署过程中,如有添加或涂改之处,必须由患方签署人在添加或涂改处签字并按手印。

第八条 医务人员履行了相应的书面告知义务,但未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书面意见或权益人拒绝签字的,都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并由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签字证实。

第九条 各类格式化知情同意书,由各专科设计,交医务部审批备案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诊疗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形,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在病历中体现。

(1)实施手术、麻醉等侵入性操作。

(2)实施高危诊疗操作、特殊诊疗(如化疗)。

(3)静脉造影等有创性检查。

(4)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

(5)使用贵重药品和耗材。

(6)转诊、转科治疗。

(7)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

(8)针对患者使用的医疗技术属于临床科研项目。

(9)依照临床路径对患者实施诊疗。

(10)其他可能对患者造成风险的诊疗措施。

第十一条 入院告知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病情允许情况下(神志清楚、非急危病情)均应在住入病房时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切不宜告知患者的医疗事务均由其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完成,患者不愿委托时应尊重患者意见,但应在委托书上说明。签署工作由护士作入院介绍时完成,归入病案管理。

第十二条 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告知

(1)大多数疾病经过检查即可明确诊断,并可使用较成熟的治疗方案。对这类疾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介绍患者的主要诊断、次要诊断,选择治疗方案的理由、利弊,可能的效果和影响效果的因素。

(2)对经检查已明确诊断,但目前国内外尚无较成熟诊疗方案的疾病,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介绍疾病的诊断,尤其要详细介绍该病的国内外主要治疗方法和效果,以及选择该方法的理由。

(3)对经检查一时难以明确诊断,需要一边治疗、一边检查、一边诊断的疑难疾病,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介绍目前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对这类疾病认识有限,为了不耽误治疗时机,需要采取一边治疗、一边检查、一边诊断的方法。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理解。

(4)对重危患者,必须向患者授权委托人详细介绍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和医学科学目前对此类疾病的治疗水平,即使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患者仍随时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甚至死亡,并以重危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送达其授权委托人。

(5)治疗方案中,有的药物(抗恶性肿瘤药物等),有的治疗方案(放射治疗等),对患者可造成某些损害,应如实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详细介绍,并签署治疗同意书。

(6)有多种治疗方案可供选择的,医务人员应当尽可能详尽告知不同诊疗方案的诊疗预期、诊疗风险和大致费用,尊重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的选择,并签署书面意见。

(7)我院经全院大会诊,仍无法明确诊断或无确切治疗方案的,应该适时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转院治疗的建议,并行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手术前告知

择期手术患者在完成各项术前检查、病情和风险评估以及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方可下达手术医嘱。

(1)术前告知必须在手术前12小时由手术医师履行,知情同意结果记录于病历之中。

(2)手术医师须向患者或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手术指征、手术风险与利弊、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能的并发症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法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需要调整手术方式的,在手术前要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手术前应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使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必要性,使用的风险和利弊及其他可选择方法等。

(6)知情同意书应由手术医师先签署,然后由患者或近家属、授权委托人签署。

(7)术中需要变更既定手术方式的,必须再次告知患者近家属或授权委托人,并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麻醉前的告知

(1)麻醉科医师必须在手术前会诊患者,与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2)内容包括介绍麻醉方式及围手术期必须注意与配合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及防范措施。

(3)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如需变更麻醉方式,需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并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方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医疗替代方案、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特别是创伤性诊疗活动)。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检查、治疗费用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

(5)因病情需要对未婚妇女作阴道检查。

第十六条 离院时的告知

(1)患者在医院治疗后出院或在门诊检查诊断确定治疗方案后离院时,也必须做好告知工作,其中包括离院时患者的病情、医嘱、注意事项,尤其是有些疾病需要分阶段治疗、返院治疗、复查治疗效果等,更需要详细介绍,并在门诊病历(门诊患者)或出院记录(住院治疗者)上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如相关的治疗和复查时间、注意事项等。

(2)患者在住院治疗中,由于患者或家庭等多种因素,个别患者或其近亲属拒绝继续治疗,坚决要求出院,在这种情况下,医师除了详细向患者及其近亲属介绍病情、中断治疗所产生的后果外,还必须将此内容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

(3)患者入院后经治疗无效而死亡,医师除必须口头向患者近亲属介绍病情及治疗情况外,还必须将经当班医师和护士签名的死亡诊断书告知家属。

第十七条 转科或转院的告知

(1)因科室没有空床或医疗设施有限,无法对患者实施诊疗时,必须明确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转诊、转科的理由和拒绝转诊、转科的风险,并提供转诊建议;患者需要出具转诊证明或病情说明的,应予配合。

(2)不适宜转诊或转科的患者,若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要求转诊或转科的,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书面告知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获取患者或近亲属的书面知情意见。

第十八条 实验性临床医疗在进行书面告知时,还应为患者和近亲属充分参与诊疗决策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患者,应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康复治疗计划/方案,鼓励患者主动参与康复治疗。

第二十条 医务部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知情同意和告知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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