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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尊重和维护患者隐私权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7 16:20 作者: 医务部

尊重和维护患者隐私权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第三条 除涉及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利益需要、或征得患者同意外,医务人员不得将患者的病情资料等隐私信息向他人透露。

第四条 维护患者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向与医疗无关的个人或组织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患者,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患者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八)住院病室要尽量做到男、女患者分开。

(九)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十)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部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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