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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7 16:20 作者: 医务部

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制度

第一条 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充分尊重患者或家属的各项合法权益,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

第二条 患者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

第三条 医务人员应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充分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条 当有少数民族患者入院时,责任医护人员应向患者了解饮食、生活方面的习惯和合理要求,并在病历中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条 在诊疗过程中,相关医务人员应针对患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患者在院期间进行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在条件许可时,应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嘲笑和歧视。

第七条 当患者的宗教和民族活动已经影响医院工作秩序和其他患者的就医环境时,医务人员应做好劝导工作。劝导过程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粗暴干涉。

第八条 医院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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