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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9-06-26 14:29 作者: 系统超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21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经办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遵义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两级经办。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必须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缴费基数: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实行一单征收、一票收缴,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办理时间和所需资料同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一致,不得重复收取。

第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份,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参保人产假结束后生产之日起一年之内提交《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需资料一次性办理。

申领待遇所需相关资料如下:

通用材料: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遵义市母子健康服务手册》或“贵州省(电子)生育服务证”或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发放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需同时提供个人银行帐户信息;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申报时需提供本单位对公账户的银行信息。

   1、产前检查:除上述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交:有效门诊发票原件(非产科彩超需提供对应报告单)。

   2、住院分娩:除上述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交:住院生产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有效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原件。

再生育者(三胎或四胎),还需再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

3、计划生育手术: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无社保卡的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引产、流产、上环、取环、结扎、绝育或复通术等)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第六条 生育医疗待遇享受等待时限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享受时限一致。

第七条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分娩前在我市(含省内转移缴费年限)正常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且在生产后正常参保缴费的,方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    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

(2)    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在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一次发放;

第八条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休)假天数。

第九条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不得双重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津贴的发放:

   女职工生产后单位未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不得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聘用女职工等的人员,如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工资低于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产假期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直接打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反之则不再计发津贴。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其津贴打入职工所在单位的对公账户。生育津贴低于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解决。

3、参保单位合并、参保人员工作调动、人事关系变更等情形时,按申报生育津贴时的参保缴费单位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城镇居民(新农合)、职工生育保险的其中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外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的,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贵州省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贵州省医疗保险住院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降低10%比例报销。我市统筹区外未纳入当地基本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办结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可为参保单位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及费用明细(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须告知参保人员在产假结束后生产之日起一年之内到社保局提交审核报销申请,逾期未申报的,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该规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下发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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